前兩個月有一個直髮失敗的新聞,我一直想要跟各位提出來討論,但是一直工作繁忙,又遇到暑假出國,所以一直到今天才有時間來寫這一題。
媒體報導
先來看東森新聞的標題:治禿頭砸31萬,診所佛心
再來看內文:
可以發現:這個高雄鼓山區的植髮診所,2024年一月術前評估需要3640根,收費314200元,簡單算一下可以發現一根86.3元,其實台灣大多數的植髮診所,FUE植髮手術的收費行情是一根80元,這間可能還加了一些其他的名目收費如:開機費,指定醫師費,藥費,檢驗費,耗材費甚至回診洗頭費等,也算是常見的生意手法。我是不喜歡這樣啦,我的植髮收費都直接單價乘以株數,除了長期需要用的生髮藥物之外都含在裡面。
新聞中可以注意到,後來患者經過一年的生長期,對於手術結果不滿意,告上法院。法院就直接看病歷記載,上面寫著4192根,已經比約定的數目要高,所以判決患者敗訴。
新聞標題都會用比較聳動的字眼:『診所佛心』,『挨吿』。那到底事實是什麼?通常可以從判決書去看到,這裡也教大家查詢判決書或是案件細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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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631號
原 告 許OO
被 告 風OO髮植髮診所(iOOOr高雄巨蛋店)
法定代理人 李OO
訴訟代理人 林OO
黃OO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橋簡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至被告診所進行植髮諮詢,兩造約定由被告為伊施做部位:M角、髮際線;數量:3,640根之植髮手術,費用新臺幣(下同)314,200元(下稱系爭契約)。然於113年1月26日手術當日,伊雖已向被告提出需要當場核實植髮數量之要求,被告仍在未經伊同意之情況下,逕自將統計數量之儀器進行數據之清除,使伊無法核實植髮數量,被告應就此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依兩造事後協商,被告補施做910根植髮之費用102,80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補施做費用即為102,800元。且被告一再拖延後續處理進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被告亦應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195條之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手術前有讓原告進入手術室確認工作人員分髮及計算毛髮數量之過程,且兩造簽署系爭契約後,伊應原告要求,實際手術時施做了逾越兩造依系爭契約約定數量之4,192根毛髮,並無原告所指不完全給付之情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7條、第224條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契約、被告事後商議所擬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原告與被告客服人員對話截圖、照片、協商錄音檔等件在卷(見橋簡卷第5-10頁、本院卷第63-66頁),惟經被告以前詞置辯。查原告提出伊與被告客服人員對話截圖、協商錄音檔等件,均為被告完成本件植髮手術後,兩造間就原告主張瑕疵之協商過程,尚無法據此認定被告有原告主張之不完全給付情形存在。又依被告提出之「毛髮治療紀錄表」,上載被告於113年1月26日植髮4,129根,並有訴外人郭緒東醫師之印文確認(見本院卷第41頁);佐以被告提出「手術紀錄單」,上亦有經醫師手寫之英文手述摘要,中譯為「手術是針對M型雄性禿,總共數量4,192根」等語(見本院卷第43、74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4頁),則被告抗辯並無短少施做,而是幫原告施做逾越系爭契約約定數量之4,192根毛髮等語,應屬有據。再被告抗辯於手術進行前曾由工作人員陪同原告至手術室查看被告工作人員分髮過程、解說毛髮計算方式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植髮手術當日手術室內之監視錄影畫面(見本院卷第130-131頁),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可見原告於植髮手術前,已由被告工作人員陪同至手術室查看分髮、計數過程,並由被告所屬醫師確認植髮數量為4,192根並執行植髮手術等情,堪以認定,則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未讓伊確認植髮數量且植髮數量不足之瑕疵,其請求被告給付補施作910根毛髮手術之102,80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原告主張因本件植髮爭議,被告拖延處理進度,致伊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被告型為侵害伊之身體健康權,故被告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5萬元云云,惟被告並非未與原告就植髮爭議進行協商,有兩造各自提出之系爭切結書在卷可佐(見橋簡卷第7-8頁、本院卷第62頁),亦有原告提出事後兩造協商之對話譯文在卷(見本院卷第102-103頁),然因原告不滿意被告提出之協商方案而未簽署系爭切結書,是難認被告有何原告所指拖延處理進度之情,況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上開行為有何侵害伊身體健康權致伊受精神重大痛苦之事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亦屬無稽,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2,8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植髮失敗分析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患者諮詢3640根,一根約86元,總價31萬4200元,在諮詢的隔天手術,手術結束後(大約晚上靠近十點)對於種植的數目有所懷疑,最後一年覺得稀疏,和診所回診討論,診所建議他再植900根,報價一根約114元(更高),這個患者就用這個數目去告診所賠償(還要加上精神損失),最後敗訴。





